(2017)晋052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仲华与时素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仲华,时素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993号原告:梁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素光(曾用名时拴住)。原告梁仲华与被告时素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梁仲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仲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仲华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