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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仲华与时素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仲华,时素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993号原告:梁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素光(曾用名时拴住)。原告梁仲华与被告时素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梁仲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仲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仲华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