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春来与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来,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林春来,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组织机构代码:67651384-2。法定代表人许建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来与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春来申请执行人民币423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