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伟、李俊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李俊强,刘冠军,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田伟,保定市雄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俊强,男,,.申请执行人:刘冠军,男,,。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雄县。田伟、李俊强、刘冠军申请执行刘佳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2015)保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佳退赔违法所得财务,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和具体的退赔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务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凡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伟、李俊强、刘冠军执行申请。待权利主体和具体的退赔内容明确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