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凤春与李海涛、王秀芹、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春,李海涛,王秀芹,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00号申请人杨凤春,女性,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性,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秀芹,女性,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性,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本院在执行杨凤春与李海涛、王秀芹、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