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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贵福与沈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福,沈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77号原告:孙贵福,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沈洁,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孙贵福与被告沈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孙贵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贵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贵福负担。审判员  胡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