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智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智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智界,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城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4年8月11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智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智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3时许,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民警在汕尾市城区抓获被告人许智界,现场在其身上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缴获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0小包。经现场称量及理化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计92.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智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现场相片》、《涉案物品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汕城公(中)现测字(2017)02140号],汕尾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7)02009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鉴通字(2017)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行罚决字(2017)00040号],《广东省陆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陆法刑初字第71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智界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2.7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智界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4年8月11日被陆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智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智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世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