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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时亮、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时亮,董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867号申请执行人郭时亮,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董永强,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时亮与被执行人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时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