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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萍与华玉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华玉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76号原告:李萍,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华玉蛟,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华玉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玉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玉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华玉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12.5元,均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