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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冯勇、周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冯勇,周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144045。委托代理人:李洁,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1858548。被执行人:冯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杜娟,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冯勇、周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房管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勇、周杜娟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冯勇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冯勇、周杜娟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本金233274元、利息13001.42元、滞纳金4250.07元及手续费20268元;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手续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法律服务费5000元;案件诉讼费5104元;公告费3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