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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丘松霖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丘松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7号罪犯丘松霖,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松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丘松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松霖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4年7月8日因持械打人被扣五分,2015年5月19日因故意打架斗殴被扣5分,2015年11月11日因偷袭他犯被处予警告处罚。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61分,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丘松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丘松霖在服刑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因素,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松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