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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铁柱与程高峰、乔聪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铁柱,程高峰,乔聪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992号原告:乔铁柱,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高峰,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乔聪会,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乔铁柱与被告程高峰、乔聪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乔铁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铁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铁柱承担。审判员  周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