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宝库与王福玲等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宝库,x福玲,x思沛,x静华,x惠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150号原告x宝库,男,汉族,农民,被告x福玲,女,汉族,被告x思沛,男,汉族,被告x静华,女,汉族,被告x惠杰,女,汉族,原告x宝库与被告x福玲、x思沛、x静华、x惠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x宝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宝库对四被告撤回告诉。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