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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00号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梅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甲10号。法定代表人:刘殿辉。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