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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盛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盛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盛材,曾用名潘盛苹,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旧州镇旧州中学学生,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盛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盛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潘盛材在闲鱼上发布消息称自己的QQ号为专门售卖摩托车的网店,当有被害人加其QQ意欲购买摩托车时,其便以定金、尾款、木箱费、派送押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经调取潘盛材的微信、QQ号、支付宝数据统计,显示其总共从各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24421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潘盛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盛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支付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姚某、廖某、陈某、林某、方某能、潘某的陈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潘盛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盛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盛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盛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潘盛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