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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孙莉与张新志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莉,张新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73号之一申请人:孙莉,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张新志,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孙莉与被申请人张新志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孙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志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孙莉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申请人孙莉位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