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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日军与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日军,李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158号原告:杨日军,男,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李世军,男,汉族,司机,住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日军诉被告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日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日军负担。审判员  范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