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690号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柞村镇。法定代表人:盛高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志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曲颂军、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军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材欠款237975.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建设的重庆市湖礼嘉新二期楼王别墅外墙供应石材,至工程完工,原告累计供货金额为750073.50元,被告付款512098.34元,尚欠货款237975.16元。2015年2月1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确认了欠款。因催要无果,特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对账后同时约定还款时间为一个月,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品一���业有限公司订立《礼嘉新项目二期楼王别墅外墙石材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外墙石材产品,订立合同时暂定金额为603287.16元。2015年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5月17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累计供货总额为750073.5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512098.34元、尚欠货款237975.16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一个月内向原告清偿该所欠的货款。因被告未依约清偿所欠货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2日诉诸法庭。以上事实,由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诉辩双方无异议的《礼嘉新项目二期楼王别墅外墙石材供应合同》一份、《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法庭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综合本案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礼嘉新项目二期楼王别墅外墙石材供应合同》成立;2015年2月1日原告出具对账单提请被告确认,原告于当月10日收到加盖被告单位公章的对账单,该债权债务明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确认债权债务的同时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为一个月,该债务履行期限明确。法庭认为,双方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应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提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经法庭限期补充证据后,仍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意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原告向法庭起诉时已距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超过二年,故被告提出的本案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成立,法庭予以支持。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后再诉请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法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