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复21号申请复议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邓园,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李晓东,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原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湖南省岳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申请复议人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财富花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邓才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曼青,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公司监事。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复议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异5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异55号执行裁定;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应对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欧阳迪明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轶 夫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