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项兴宁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兴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40号罪犯项兴宁,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汀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兴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物折价人民币91771.13元返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项兴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兴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达标分经折算为1816分,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项兴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兴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