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分社申请执行李术军、胡麟蓉、胡麟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分社,李术军,胡麟蓉,胡麟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分社,地址:安县秀水镇。负责人:邬明华,主任。被执行人:李术军,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群益村。被执行人:胡麟蓉,女,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群益村。被执行人:胡麟高,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大泉村。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分社申请执行李术军、胡麟蓉、胡麟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分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