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沈某某抚养费纠纷2017民申9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某,周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某,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周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沈某申请再审称:其不服(2016)粤01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理由如下:1、申请人从2008年1月开始无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周某甲的母亲向申请人承包的鱼塘、猪场投毒,造成申请人损失惨重。2、2001年1月,申请人曾支付过5000元,另因周某甲入户问题,申请人于2013年6月支付过15000元用于缴纳超生罚款,上述已支付的费用应给予扣除。3、申请人年事已高,身体有病,夫妻离异,儿女抛弃,又无经济来源,难以支付周某甲的抚养费。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被申请人周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理由如下:1、关于被申请人的母亲投毒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此事申请人已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作出(2016)粤0111民初13463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关于申请人称向被申请的母亲支付过费用,与事实不符,申请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3、关于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的主张,被申请人了解到申请人在村里有分红,并且有一整栋出租屋收租,有支付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关于周某甲的母亲曾经向其承包的鱼塘投毒造成重大损失的主张,应由申请人向周某甲的母亲另案主张赔偿,与周某甲主张的抚养费无关,两者不能冲抵,不能以此作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2、申请人关于曾支付过部分抚养费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3、申请人关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的主张,首先,支付抚养费属于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不以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其次,申请人主张其无经济来源,没有支付能力,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申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志明审判员 梁东莹审判员 杨烈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