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慧萍与黄宗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慧萍,黄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毛慧萍,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宗华,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毛慧萍与被执行人黄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宗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慧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宗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宗华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宗华亦无在沪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宗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