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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龙海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龙海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352号原告李志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龙海市教育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工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88517-4。法定代表人康建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龙,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系龙海市教育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龙海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志勇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海市教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志勇负担。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碧凤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