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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10号罪犯李金芳,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580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金芳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金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金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罚金未缴清,消费偏高,予以从严,故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