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建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建荣,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余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建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东店村焦点理发店门口,趁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门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的1个钱包(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C幢7号福缘素食馆门口,趁被害人邱某1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门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3、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欲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邱某1的小汽车内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1等人的陈述;3、证人邱某2的证言;4、被告人江建荣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江建荣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建荣实施上述第3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盗窃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狮检公量建(2017)14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江建荣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法庭上,被告人江建荣供称公诉机关指控第二、三起盗窃属实,第一起盗窃不属实。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东店村焦点理发店门口,趁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门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的1个钱包(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C幢7号福缘素食馆门口,趁被害人邱某1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门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3、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江建荣到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欲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邱某1的小汽车内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他停放在石狮市锦尚镇东店村焦点理发店门口的小汽车内的1个黑色钱包被偷了,钱包有银行卡等物,当时他有报警。2、被害人邱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他停在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C幢7号福缘素食馆门口的小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盗,后他去调监控,发现是被人偷走了,于是就报警了。2016年12月22日,他的邻居邱尚钦在他们居住的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农贸市场C幢一楼抓到一个拉小汽车车门的陌生男子,于是他下楼来看,发现这个陌生男子和盗窃他车内钱财的男子非常相似,于是他就怀疑钱是被这个陌生男子盗走的,于是他就报警了,民警过来将这名男子带走。3、证人邱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他在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厝上五区3号家中二楼泡茶,无意中看见监控里有个陌生男子在拉邱某1的汽车门,于是他就下楼抓住这个陌生男子,并告诉邱某1,邱某1就报警,民警就过来了。4、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江建荣的归案经过。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江建荣所住的锦尚镇厝上村鼎兴宿舍楼8楼进行搜查的情况。6、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江建荣指认相关作案现场。7、视频监控截图,证实江建荣盗窃的相关情况。8、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江建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9、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江建荣的基本身份情况。10、被告人江建荣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称,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在东店村一带逛,看有没有车没上锁可以偷的,当时在美发店门口有一辆小轿车没有锁,他就到车里偷取财物,他在车上发现一个黑色钱包,他就把钱包偷走了,偷走之后他发现钱包内没有钱,后钱包就被他扔掉了。2016年12月20日晚,他在锦尚镇厝上农贸市场一带逛,当时他看见路边停了一辆白色小车,他就用手去拉车门,车门没有锁,他就从车内储物箱的钱包里面盗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12月22日晚,他在厝上农贸市场一带逛,看看有没有车没上锁可以偷点东西,当时他就看见路边停了一辆白色小车,他就过去拉车的把手,车门有上锁没有拿开,他准备离开时就被人抓住了,然后车主看他可疑就打电话报警,他就被传到派出所了。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江建荣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盗窃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江建荣带领公安人员到锦尚镇东店村焦点理发店门口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和被告人江建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江建荣在石狮市锦尚镇东店村焦点理发店门口,盗走吴某1放在小汽车内1个钱包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江建荣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15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建荣在实施上述第3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盗窃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建荣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邱某1、退赔赃物钱包一个发还给被害人吴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