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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686号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法定代表人:苏志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林,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公会大厦十二楼。法定代表人:庄伟匡。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878元,由原告厦门旭超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颖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