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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瓮杰林、任希恒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瓮杰林,任希恒,余海珍,任金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瓮杰林,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希恒,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系死者任希洲的弟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海珍,女,汉族,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系死者任希洲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金刚,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系死者任希洲的儿子。再审申请人瓮杰林因与被申请人任希恒、余海珍、任金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瓮杰林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主观臆断,是违法的。(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申请人于2012年12月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鉴定调解协议书,是在胁迫下签订的。被申请人任希恒、余海珍、任金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2012年12月6日再审申请人瓮杰林委托其弟瓮春林在有关部门的参与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签订时不存在被胁迫,原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瓮杰林要求撤销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2015年7月1日再审申请人瓮杰林向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已超过了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据此对瓮杰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瓮杰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瓮杰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