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辰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辰,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613号原告张辰,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苏娜,女,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08号富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侯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辰诉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张辰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彭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