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红阳与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阳,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阳,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被执行人韩伟,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王红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红阳若发现被执行人韩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