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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阿拉塔、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高娃,阿拉塔,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阿拉塔,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宝力格,男,蒙古族,197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乌云高娃与阿拉塔、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乌云高娃申请撤回对阿拉塔、宝力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