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阿拉塔、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高娃,阿拉塔,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阿拉塔,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宝力格,男,蒙古族,197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乌云高娃与阿拉塔、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乌云高娃申请撤回对阿拉塔、宝力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