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玉梅、赵福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梅,赵福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64号申请执行人:焦玉梅,女,52周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福运,男,61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鲁1526执保192号执行裁定,将赵福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福运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