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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汪雪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汪雪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310号之一原告:张勇,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二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祥,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汪雪莉,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勇与被告汪雪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终结。按原告当庭确认的诉讼请求,应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27024元,已预交5800元,未全额预交。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撤诉处理。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张勇承担2900元,本院退还原告张勇2900元。审 判 长  程地华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