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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熊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熊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747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元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志彬,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诉被告熊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志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熊志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三日书记员  吕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