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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25号原告林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