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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铁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军,王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铁军,男,198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铁军与被执行人王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铁军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月明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铁军借款2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月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铁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月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铁军发现被执行人王月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月明所应返还的借款两万八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