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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昌发、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发,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发。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申请执行人黄昌发与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南村委)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6)合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昌发于200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岭南村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岭南村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昌发欠款45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659.2元(计至2016年12月26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岭南村委已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昌发欠款45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共计7383元。申请执行人黄昌发对剩余的利息均予以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合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