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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增袁、汤善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袁,汤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增袁。被执行人:汤善伟。申请执行人王增袁与被执行人汤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121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增袁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3487.5元及利息,执行费4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汤善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善伟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善伟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汤善伟名下有鲁L×××××号牌轿车一辆,已将该车予以查封,因该车由被执行人控制,无法查询到具体下落,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增袁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汤善伟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汤善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汤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汤善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