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蔺宏诉被告陈涛、闫小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宏,陈涛,闫小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18号原告蔺宏,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陈涛,男,系阿拉善盟凯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闫小东,男,无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受理原告蔺宏诉被告陈涛、闫小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蔺宏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