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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刚、张燕红等与王会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刚,张燕红,王会姣,范宸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27号原告:王建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燕红,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姣,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范宸宇,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刚、张燕红与被告王会姣、范宸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建刚、张燕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刚、张燕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建刚、张燕红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