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3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40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依安县。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原告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5日,借款人XXX用被申请人王桥名下的房产抵押,向申请人申请借款115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借款人XXX拒不履行上述115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为此提出申请,将被申请人王桥所有的座落于依安县三兴镇合顺家园1号楼的19号商服(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99.14平方米)、3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3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4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5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5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6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6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7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7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8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王桥对借款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本金115万元及用自己所有的上述商服及住宅抵押无异议,此借款已逾期未能偿还,同意以上述抵押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XXX于2015年10月25日在申请人处借款本金115万元,由被申请人王桥以其所有的上述房产作抵押,借款人XXX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准许申请人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桥所有的座落于依安县三兴镇合顺家园1号楼的19号商服(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99.14平方米)、3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3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4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5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5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6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3平方米)、6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9.18平方米)、7单元5层1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7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8单元5层2号住宅(依房权证依字第XX**号、面积84.70平方米)抵押财产。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桥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鹏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