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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雪梅与蔡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梅,蔡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民初517号原告:蔡雪梅,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蔡秋红,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蔡雪梅与被告蔡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雪梅、被告蔡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9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麻将馆的,被告经朋友介绍到其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相识有五、六年,感情十分好。因被告经常到原告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被告打麻将输了,就会以不同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基于姐妹情谊就借钱给被告,被告这样向原告借款持续了五、六年时间。在此期间,被告还向原告借款购买六合彩,原告当时没钱,只好向他人借款给被告帮她购买六合彩,但原告记不清楚具体金额。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此之前向原告借款共计9.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4万元,亦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没有还款,而且避而不见。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蔡秋红答辩称:被告确实有向原告借钱,但原告所起诉的借款本金13.9万元,其实包括被告因打麻将向原告借的现金1.6万元、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的赊账7万多元以及利息。原告只交给被告现金1.6万元,其他款项均为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的赊账以及利息。被告与原告是2013年打麻将时认识,相识时间没有五、六年,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很少联系。被告只是收银员,本身偿还能力有限,原告在被告多次借款不还的情况下,仍不断借钱给被告并累积至十多万元的债务,这不符合常理。2015年5月1日,原告以被告借款赌博的事情告知被告家人作为威胁,被告为了维护家庭只好写下了一份9.5万元的《欠条》、一份4.4万元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而《借条》中的4.4万元,其实只有现金1.6万元,余款均为利息;《欠条》中的9.5万元是购买六合彩赊账及利息。至今为止,被告偿还了8600元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常到原告处打麻将,被告在此期间曾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打麻将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金额为9.5万元的《欠条》和金额为4.4万元的《借条》各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本人蔡秋红因周转需要向蔡雪梅借到人民币玖万伍元正,限于18个月还清,从5月1日起(2015)。(2017年1月1日底还清)。借款人:蔡秋红。2015年5月1日。”《借条》载明:“本人因生意周转借到蔡雪梅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正(44000元)。借款人:蔡秋红。2015年5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2017年4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另查,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上述两笔借款13.9万元没有包含利息,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上述两笔借款是被告五、六年时间所借款项的累积,其中9.5万元的借款是多笔借款结算后另外转单写下的,原来的借据已全部撕毁;4.4万元的借款是原告手机记录的被告借款数额,经双方结算后让被告写下的。原告确认被告偿还了借款36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一张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本院当庭告知原、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反映事实经过,不得存在涉嫌赌博债、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庭的原、被告表示不存在上述非法行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性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出具的《欠条》和《借条》中是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但实际上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打麻将或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等赌博行为,原、被告对此在庭审中均予以承认,可见原告对于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是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原告在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借款,原、被告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蔡雪梅作为原告,应当对其与被告蔡秋红之间发生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是以现金形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只收到现金1.6万元,其余款项是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的赊账及利息,原告在被告多次借款不还的情况下,仍不断借钱给被告并累积至十多万元的债务,此行为不符合常理。首先,从借款的缘由来看,《借条》和《欠条》上记载的借款理由是生意周转,而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的借款理由为用于打麻将或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两者之间相互矛盾,有规避法律之嫌。其次,从双方的关系来看,被告是在原告处打麻将时认识的。作为一般交往的朋友,原告在被告多次借款未还的情况下,仍然连续多次向被告提供大笔借款,有违生活常理,而原告又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再次,从交易方式和交易金额来看,原告主张其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对交付金额却表述不清,也无法提供证明双方长时间持续交付款项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所述交付的金额亦不认可。单凭原告提交的被告在同一日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因此,在被告抗辩大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原告对此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雪梅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蔡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