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佟树美申请王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3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树美,王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佟树美。被执行人王坡。关于佟树美申请王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9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新执行员 窦永海执行员 朱 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