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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付季革、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季革,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626号申请执行人付季革,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鑫苑中央花园东区13号楼东2单元3层1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董事长。付季革诉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确认原告付季革和被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二、被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付季革返还车架号为LBERCADB3FX818237车辆。三、被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季革违约金8990.8元。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季革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