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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建仓、李志慧、赵玉琢、宋金梅、孙长卫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建仓,李志慧,赵玉琢,宋金梅,孙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建仓,男,生于1970年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志慧,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玉琢,男,生于1967年10月10日,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宋金梅,女,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长卫,男,生于1966年7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建仓、李志慧、赵玉琢、宋金梅、孙长卫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肆万捌仟捌佰元,余款部分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