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仕军诉被告互助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军,互助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30号原告:唐仕军,男,汉族,粮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顺,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互助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磊,总经理。被告:梁回,男,汉族,粮农。原告唐仕军诉被告互助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仕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仕军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依法减半后收取2189元,由原告唐仕军承担。审判员 郑俊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