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某、济宁市任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济宁市任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41号申请人:汪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