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玉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560号被执行人:陈玉婷,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陈玉婷罚金一案,执行依据:(2016)粤01刑初579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同时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除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1.7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玉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陈玉婷申报了财产,故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仅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1.78元上缴国库外,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