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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字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国营与德惠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营,德惠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69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营被执行人德惠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孙国营申请德惠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民再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款项人民币613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六款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690号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