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乾安县滨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乾安县滨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45号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经理。被申请人:乾安县滨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镇龙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静红,经理。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乾安县水字镇龙字村12-8,原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房权证乾字第201208**号”、“吉房权证乾字第201208**号”、“吉房权证乾字第201208**号”、“吉房权证乾字第201208**号”、“吉房权证乾字第201208**号”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号为“乾国用(2013)第072300829号”所对应的土地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现登记的权属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吉(2017)乾安县不动产全第0001208号;吉(2017)乾安县不动产全第0001207号;吉(2017)乾安县不动产全第0001209号;吉(2017)乾安县不动产全第0001210号;吉(2017)乾安县不动产全第0001211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乾安县滨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