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钟陶与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陶,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钟陶,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5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33007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钟陶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磊 百度搜索“”